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 即原 告 范然誠
范仁堂
吳商傑 林恭禾 蔡佩儒 曾蜜香 邱振相 倪葉金季 洪林清油 洪碧蟬 陳柯虹 康淑玲 康何金綢 康淑珠 吳秀琴 翁金美 林奕守 邱奉慈 邱芳蘭 詹榮輝 周翠紅 曾淑菁 曾張英玉 林火盛 粘英鴻 李棣君 劉進福 許麗娟 被告 修一堂 法定代理人 陳乃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24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