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債權人宏易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杰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2年4月18日」?若為112年4月18日起算利息,並請敘明理由。
㈡提出每月付款2萬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