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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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債權人宏易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杰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2年4月18日」?若為112年4月18日起算利息,並請敘明理由。
㈡提出每月付款2萬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