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債權人台灣通用磨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hn-DrewCapaladReyes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宮席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桶裝冰淇淋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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