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22號原告 陳聖皓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 律師被告 黎國廉 LEQUOCLIEMLIEM被告 郭孟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林宜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6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