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瑞光
王俊明 黃明秋 黃隆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瑞光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俊明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明秋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貳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隆華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參萬貳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