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三富加油站代理站長 朱玉珍 被告 李文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審簡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