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葉美伶 相對人 李淑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0年度訴第12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即相對人李淑心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尚積欠聲請人款項未為清償,聲請人目前已與相對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解立(105年度北簡移調字第97號),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萬9842元,及其中本金13萬5739元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起,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而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 陳四串 之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抗字第51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陳四串之抗告確定,該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分割土地,目前仍登記為 陳瑤 將(聲請狀誤載為 陳瑤池 )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而陳瑤將已於81年間死亡,相對人為陳瑤將的繼承人,且未訴請分割遺產,因聲請人為瞭解該分割共有物訴訟情形,以利後續對相對人就該案訴訟標的代位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以求償,及抄錄、影印卷內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請求裁定許可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即相對人李淑心擁有債權,聲請人目前已與相對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解成立(105年度北簡移調字第97號),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3萬9842元,及其中本金13萬5739元自100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起,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簡移調字第97號調解筆錄、聯邦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信用卡申請書為證,聲請人後續就該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標的,容有代位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以求償之情事,為瞭解分割共有物之標的情形,自有閱覽閱覽、抄錄該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之必要,聲請人既已釋明其對相對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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