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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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53號上訴人 黃水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13,1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704元(參拾萬肆仟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