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伊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伊軒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須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智輝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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