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兆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兆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