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石崑明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崑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石崑明因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千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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