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債權人凡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靜 債務人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