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永山 債務人泰鋒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素卿 人債務人 林晉鋒 債務人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貳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