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967號債權人 鄭漢霖 債務人 林谷平 債務人 陳榮昌 債務人 陳慶龍
一、債務人林谷平、陳慶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谷平、陳慶龍、陳榮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896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退票日)││├──┼─────────┼───────────┼───────────┼───────────┤│001│105年4月30日│250,000元│105年8月4日│ND0000000│├──┼─────────┼───────────┼───────────┼───────────┤│002│105年7月27日│85,000元│105年8月4日│ND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896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退票日)││├──┼─────────┼───────────┼───────────┼───────────┤│001│105年7月18日│95,000元│105年7月18日│ND0000000│├──┼─────────┼───────────┼───────────┼───────────┤│002│105年7月31日│50,000元│105年8月4日│N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