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4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柏村 、 林億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林億恩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連帶請求?若是,並請提出連帶請求之依據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