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德耀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
100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謝 仁傑簡浩翔李泳鋐謝忠穎鐘啟恩郭俊揮陳柏晉孫宇彤陳建銘陳崇育沈湘珉林溫欽陳靜姿林燕萍顏毅盛余明雄熊勇 亦、 孫維辰徐家慶鐘俊傑 (除甲○○外,上揭同案被告除顏毅盛、余明雄、 熊勇亦 就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7至13所示之犯行、孫維辰、鐘俊傑就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30、76所示之犯行經原審判決無罪外,其餘被訴部分均經原審判決有罪)、 林嘉玲 (另經原審通緝中)及於附表三所示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張○誠(00年0月00日出生,完整姓名年籍詳卷,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19號裁定交付安置輔導,又其等加入詐騙機房之時間及參與本案犯行部分,詳如附表二抵達時間欄位、分組欄及附表三共犯範圍欄所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12月間,由 謝仁傑 先指示簡浩翔承租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機房),作為詐騙機房之場地,並申請市○○○路寬頻,以及與謝忠穎共同架設電話匣道器、IP分享器、無線路由器、筆記型電腦、印表機及電話機等設備,以充作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上開設備架設完成後,謝仁傑即陸續通知林嘉玲、李泳鋐、鐘啟恩、郭俊揮、陳柏晉、徐家慶、孫宇彤、陳建銘、陳崇育、沈湘珉、林溫欽、陳靜姿、甲○○、林燕萍、張○誠、顏毅盛、余明雄、熊勇亦、孫維辰、鐘俊傑到場,由謝仁傑負責教育訓練,提供記載如何與大陸地區民眾對答,以順利遂行詐騙之教戰手冊,並指派孫宇彤、陳建銘、陳崇育、林嘉玲、沈湘珉、林溫欽、甲○○、陳靜姿、林燕萍、張○誠、余明雄、熊勇亦、孫維辰、鐘俊傑等人擔任第一線人員,簡浩翔、謝忠穎、鐘啟恩、李泳鋐、郭俊揮、陳柏晉、徐家慶、顏毅盛等人擔任第二線人員,要求反覆練習、背誦以熟練接聽電話之詐騙技巧,另指派簡浩翔、謝忠穎負責外出採買系爭機房日常用品,嗣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謝仁傑將向大陸地區系統商購得之被害人資料分派給第一線人員,由第一線人員假冒為網購商城網站客服人員,透過網路電話撥打給大陸民眾,接通後謊稱該民眾之該筆網路消費一次付款遭誤設為重複訂購,須由銀行人員進行取消作業,藉以取得該民眾使用之銀行資料,並告知該民眾稍後將由該銀行人員親自致電民眾辦理手續,第一線人員再將該民眾之電話及銀行資料抄寫在字條上,並貼在白板上,由輪空之第二線人員自行取得字條接手後續之詐騙行為(俗稱轉單,轉單之字條每日結束後均會燒毀),此時第二線人員接手再假冒銀行人員撥打給該民眾,且請該民眾前往ATM操作轉帳,將帳戶內之金額轉存至車手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成功後第二線人員以無線電通知謝仁傑,再由謝仁傑向車手集團進行確認入帳之方式(下稱系爭詐欺方式)對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3、76、17所示之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而轉帳人民幣4900元、1700元、600元至指定帳戶,其餘被害人則未匯款而未遂。
二、嗣於103年12月16日中午12時30分許,員警持搜索票在系爭機房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原審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8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原審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警二卷第413頁至第418頁、第428頁至第430頁、偵三卷第111頁至第115頁、偵六卷第7頁至第9頁、第133頁至第133頁反面、聲羈卷第163頁至第165頁、原審四卷第75頁、第114頁、本院卷第78至80頁】,並經證人張○誠、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仁傑、簡浩翔、李泳鋐、謝忠穎、鐘啟恩、郭俊揮、陳柏晉、孫宇彤、陳建銘、陳崇育、沈湘珉、林溫欽、陳靜姿、林燕萍、顏毅盛、余明雄、熊勇亦、孫維辰、林嘉玲、鐘俊傑、徐家慶,及證人即被害人 羅地紅 、許昭俠、 蔡婷婷 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4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35頁、第44頁至第49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65頁至第70頁、第90頁至第9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第110頁至第114頁、第11
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第135頁至第139頁、第144頁至第146頁、第152頁至第157頁、第172頁至第176頁、第184頁至第186頁、第189頁至第193頁、第198頁至第200頁、第207頁至第212頁、第220頁至第222頁、第
226頁至第230頁、第238頁至第240頁、第261頁至第26
6頁、第273頁至第275頁、第279頁至第283頁、第291頁至第293頁、第297頁至第302頁、第309頁至第311頁、第315頁至第321頁、第326頁至第328頁、第350頁至第355頁、第366頁至第368頁、警二卷第334頁至第339頁、第344頁至第346頁、第370頁至第374頁、第385頁至第387頁、第391頁至第395頁、第405頁至第408頁、第434頁至第439頁、第443頁至第447頁、第452頁至第
457頁、第465頁至第467頁、第475頁至第479頁、第48
7頁至第490頁、第492頁至第498頁、第628頁至第630頁、第631頁至第633頁、第634頁至第636頁、偵一卷第66頁至第67頁、第94頁至第96頁、第116頁至第117頁、第
138頁至第139頁、第158頁至第160頁、第176頁至第17
7頁反面、偵二卷第14頁至第17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56頁至第60頁、第76頁至第79頁、第126頁至第127頁反面、第144頁至第145頁反面、第165頁反面至第167頁、第18
4頁至第188頁、偵三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37頁至第40頁、第58頁至第60頁、第84頁至第85頁反面、第135頁至第13
6頁、第159頁至第160頁反面、第181頁至第182頁、偵四卷第60頁反面、第175頁至第177頁反面、第183頁至第
186頁反頁、偵五卷第6頁至第8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34頁至第35頁反面、第82頁至第86頁、第88頁至第92頁、第94頁至第97頁、偵六卷第3頁至第5頁、第11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28頁至第30頁反面、第50頁至第51頁反面、第55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188頁反面、第198頁至第198頁反面、聲羈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27頁至第28頁反面、第35頁至第36頁、第43頁至第46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9頁至第81頁、第90頁至第92頁、第99頁至第100頁、第111頁反面至第113頁、第119頁至第12
0頁、第127頁反面至第128頁、第144頁反面至第145頁、第135頁反面至第136頁、第152頁至第153頁、第172頁至第175頁、第183頁至第185頁、第193頁至第194頁、第205頁至第206頁、第215頁至第217頁、第227頁至第230頁、原審一卷第51頁至第61頁、院三卷第158頁、第
171頁至第173頁、少調一卷第8頁至第10頁】,並有系爭機房於103年12月12日至103年12月15日之業績報表1紙、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名冊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1807號函及其檢附之同案被告簡浩翔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往來明細1份、同案被告簡浩翔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17分隊扣案物品說明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員警繪製之系爭機房平面圖1紙、系爭機房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臺灣大寬頻數位視訊暨寬頻服務申裝書1份、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至大陸地區之通聯紀錄7份、現場照片79張、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5年4月20日洽辦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11日刑偵八㈠字第1063703989號函1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少護字第119號宣示判決筆錄
1份、張○誠少年假日生活輔導紀錄表1紙、原審勘驗扣案物品照片58張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30頁、第36頁至第42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88頁、警二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3頁、第524頁至第542頁、第543頁至第545頁、第
546頁至第555頁、第556頁、偵四卷第139頁至第162頁、第196頁至第213頁、偵七卷第52頁、院一卷第22頁、第71-1頁至第71-27頁、 少輔 觀卷第60頁至第61頁】,復有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為證,堪以認定。
(二)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既未遂之認定㈠附表三編號3、76所示之被害人羅地紅、蔡婷婷於大陸地區
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詢問時均證 稱渠 等因遭詐欺而分別轉帳4900元、1700元之人民幣至指定帳戶【見警二卷第632頁、第634頁至第635頁】,再酌 以渠 等末通通訊時間為103年12月13日、同年月15日,而依卷附之系爭機房業績日報表自103年12月12日起至15日止均有詐騙成功之紀錄,而足資佐證被害人上揭所為渠等因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轉帳上揭金額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之證述屬實。
㈡附表三編號17所示被害人 許朝俠 於大陸地區北京市公安局刑
偵總隊詢問時證稱其遭詐欺而於103年12月16日轉帳600元之人民幣至指定帳戶【見警二卷第628頁】,核與同案被告謝仁傑於103年12月16日警詢時經警提示扣案轉單後供稱:
這些轉單是一線詐騙成功尚未匯錢部分,惟許朝俠部分已詐騙成功而匯款600元人民幣等語【見警一卷第9頁】大致相符,又酌以同案被告謝仁傑係於被害人許朝俠所指匯款之日遭警查獲而為上揭之供述,當無可能產生混淆而誤認之虞,是被害人許朝俠因遭系爭機房成員詐騙而匯款600元人民幣至系爭機房成員所指定帳戶乙節,應堪認定。
㈢另依同案被告謝仁傑供述及系爭機房之業績日報表所示【見
警一卷第24頁、第30頁】,系爭機房成員自103年12月12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共詐得人民幣111200元,然本件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通訊資料及通聯紀錄係經員警依扣案之載有被害人資料之紙本,再以通聯紀錄相互比對後所彙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4月20日洽辦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附卷可佐【見偵七卷第52頁】,復參以同案被告謝仁傑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行偵查中羈押程序時供稱:部分轉單及網購客戶資料業經伊銷毀等語【見聲羈卷第11
3頁】,再細繹卷附之詐騙集團撥打至大陸地區通聯紀錄7份【見偵四卷第139頁至第162頁】,系爭機房成員除有與本件被訴之附表三所示被害人通聯外,尚有多筆撥打至大陸地區之通訊紀錄,是無法排除上揭業績日報表上所載之詐得款111200元係源於附表三以外之其他被害人轉帳匯款,而難由此逕認附表三除編號3、17、76以外之其餘被害人業已轉帳至系爭機房成員所指示帳戶內,又除附表三編號3、17、76之被害人有上揭報案紀錄外,遍查全卷未見附表三之其他被害人之報案、匯款明細資料或可資認定渠等業已轉帳匯款至系爭機房成員指示帳戶之證據,依此以論,除附表三編號
3、17、76所示之被害人以外,依卷內證據所示,並無附表三其餘被害人實際遭詐欺得逞之證據,故應認被告雖對上揭附表三編號3、17、76以外之被害人等為詐欺之犯行然最終因渠等未交付財物而未遂。
(三)張○誠僅參與附表三編號1、2、14至76所示犯行之事實,經查,張○誠係與孫宇彤、徐家慶同日至機房乙節,業經同案被告徐家慶及孫宇彤供述明確【見警一卷第200頁、偵二卷第77頁、第78頁、偵六卷第50頁、第55頁反面、院一卷第55頁】,並經證人張○誠證述在卷【見警二卷第494頁、第49
6頁】;又張○誠至機房後,因案需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參與假日生活輔導而於103年12月13日前往北部,嗣於同年月14日20時許搭乘高鐵返回系爭機房,再於翌日開始背稿,此經同案被告謝仁傑供述及證人張○誠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
494頁、偵四卷第185頁】,且有張○誠少年假日生活輔導紀錄表1紙可佐【見少輔觀卷第60頁至第61頁】,堪信屬實;再佐以證人張○誠於偵訊時證稱:伊到達機房後,第二天學一下,第三天回臺北報到,第四天返回機房等語【見偵六卷第188頁反面】,以此可認張○誠應係於103年12月13日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回溯2日即103年12月11日至機房,並於翌日開始背稿學習詐欺事宜,此亦核與同案被告徐家慶及孫宇彤所供稱渠等與張○誠係於103年12月11日至系爭機房,並於翌日起開始進行背稿及打電話進行詐騙事宜等語相符【見警一卷第192頁、第200頁、第229頁、偵二卷第35頁、第77頁、聲羈卷第92頁、偵六卷第54頁、第55頁至第55頁反面、院一卷第55頁】,由此以觀,張○誠應係於103年12月11日到達機房,於翌日開始進行背稿著手詐欺行為,於10
3年12月13日離開機房至北部,嗣於103年12月14日20時許搭乘高鐵再返回機房,於同年月15日再行背稿,並於同年月16日中午遭警查獲,是張○誠應係參與本件犯罪行為時間為
103年12月12日、15日、16日所示之附表三編號1、2、14至76所示犯行,而未參與詐欺時間為103年12月13日及14日所示之附表三編號3至13所示之犯行,應堪認定。
(四)又附表三關於詐騙日期、被害人及詐騙所得全部金額記載部分,經本院核對卷附之通聯紀錄後,就附表三編號12、15撥打時間欄應分別為「0000-00-00.15:37:55」、「0000-00-00.15:07:23」,而非原起訴書附表所載之時間,是原起訴書此部分記載應有誤會,附此說明。
(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雖辯稱:我加入該詐騙集團是103年12月13日,不是103年12月11日,因為當時集團有說好,如果被查獲要口徑一致,就說103年12月11日才加入,但實際我是103年12月13日才加入云云。惟查被告於103年12月11日參與詐欺集團等情,業據被告於警偵及原審坦承不諱,苟被告係於103年12月13日才參與詐欺集團,自無與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套好,如被查獲要說從103年12月11日才開始,而為不利於己之供述,所辯顯難採信。
(六)綜上,被告於警偵、原審時之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4至16、18至7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三編號3、17、76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亦涉犯同條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然本案僅係利用網路方式跨過國際電話,直接連到大陸境內電話,仍係傳統之撥打電話至被害人所持用之電話詐騙,並無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起訴法條固有未洽,然此僅係加重條件之減縮,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公訴意旨認上揭被告各自所參與之附表三編號1、2、4至
16、18至75所示犯行部分應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嫌,然依前所述,此部分並無證據足認上揭犯行之被害人有遭詐欺而匯入金錢。另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係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公訴人雖認被告所參與之上揭犯行係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嫌,而原審認係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仍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又被告行為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犯罪組織,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為「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依被告本案所為核與該規定所稱具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利性之定義不符,要難認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範之適用。按法律不溯既往及罪刑法定主義為刑法時之效力之兩大原則,行為之應否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規定處罰為斷,若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皆有處罰規定,始有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之適用,至該條例第2條規定雖嗣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再於107年1月3日將該條第1項規定「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修正公布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被告所為固合於修正後所稱之犯罪組織之要件,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應無適用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論罪科刑之餘地。
(三)另被告就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與同案被告謝仁傑、簡浩翔、李泳鋐、謝忠穎、鐘啟恩、郭俊揮、陳柏晉、孫宇彤、陳建銘、陳崇育、沈湘珉、林溫欽、陳靜姿、林燕萍、顏毅盛、余明雄、熊勇亦、孫維辰、林嘉玲、徐家慶、鐘俊傑、證人張○誠(下稱謝仁傑等人)所參與附表三所示之犯行部分,彼此間均係參與該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共同達到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另被告所犯73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3次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時間有別,侵害不同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加重減輕事由㈠減輕事由
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4至16、18至75所示之犯行,雖均已著手實行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惟均未詐騙得逞,均為未遂犯,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加重事由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部分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張○誠並未參與附表三編號3至13所示之犯行,已如前述,則被告就所犯上揭犯行部分,自無上揭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辯稱不知張○誠係未滿18歲之少年,再酌以證人張○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機房中僅認識孫宇彤,其餘之人均不認識,也都未提到其年齡等語【見院二卷第138頁至第13
9頁、第146頁】,復酌以張○誠於該時已年逾17歲,即難單由其外貌明顯區辨是否未滿18歲,又被告與張○誠在機房共事時間最長不到3日,且係偶然至該機房與張○誠共事,自難認被告於與張○誠非長期及偶然共事過程中明知或預見張○誠係未滿18歲之少年,再遍查全卷並無證據證明上揭被告於案發當時均明知或預見張○誠為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與張○誠共同參與附表三編號1、2、14至76所示之犯行,自不得依上揭規定加重其刑,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之本件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⒉累犯加重部分
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692號、100年度桃簡字第2365號、101年度桃簡字第254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
3月及4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100年度易字第
301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桃園地院101年度聲字第28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
102年4月10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見院四卷第95頁至第108頁】,是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三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前次犯罪之罪質及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事,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俾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就本案所為符合累犯之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⒊綜上所述,被告所犯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其中就附表三編號1、2、4至16、18至75所示之犯行再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原審科刑及沒收部分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騙集團猖獗多年,並推廣至世界各地,國際上譏稱台灣為亞太詐欺營運中心,且詐騙電話深入每個家庭、個人,詐騙犯罪既深且廣,詐騙行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及廣大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更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之信任感蕩然無存,動輒聽聞公家機關、銀行或友人之來電遭誤認係詐欺集團,人人惶悚不安,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圖謀一己私利,參與詐欺集團,以有組織、大規模、縝密分工之方式,並利用被害人不熟稔ATM操作程序,以詐騙電話謊稱網路購物誤設重複訂購扣扣款、冒充銀行人員指示操作
ATM,共同詐取被害人財物,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並影響一般民眾對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嚴重破壞金融業交易之信任,價值觀念嚴重偏差,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損害被害人財產法益,其主觀上均明知係在參與詐欺集團之第一線人員,從事詐騙犯行,竟均為獲取不法所得,而甘願從事犯罪行為,惡性不低,且目前詐欺集團猖獗,思慮未周而受騙者甚多,所損失金額更難以估計,經執法機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被告猶執意以身試法,加入謝仁傑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負責收取、共同詐騙無辜被害人之金錢,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甚鉅,並使詐騙集團更加氾濫,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被告所為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均不容小覷,自均應予以嚴重非難;並考量被告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分工、參與犯罪時間長短、詐騙所得金額等節,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其高職肄業、目前從事粗工、月收入約23,000至24,000元【見原審四卷第126頁】等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本於定執行刑,應受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爰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以示懲儆。
(二)原審就沒收之說明查刑法業於104年間修正公布,並自被告為本案犯行後之10
5年7月1日施行,而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㈠扣案之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按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附表四所示之物,係供被告與謝仁傑等人共同犯本件附表三所示犯行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且附表四編號1至22、25所示之物為同案被告謝仁傑所有、編號23、24、26所示之物為同案被告簡浩翔所有,業據同案被告謝仁傑、簡浩翔供述明確【見原審一卷第58頁至第59頁、原審二卷第166頁至第170頁、第174頁】,基於共犯責任共通原則,應於被告各別所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附表五所示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⒈附表五編號1至8所示之物分別為各編號所有人欄所有,惟
渠等均否認上揭物品與本件詐欺犯行相關【見原審一卷第59頁、第60頁】,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揭物品係供本件詐欺犯行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是就此部分不為沒收之諭知。
⒉又附表五編號9所示之現金新臺幣44,600元部分,係系爭機
房成員向大陸地區人民詐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由共同被告謝仁傑與大陸車手集團以9成、1成方式朋分,再由大陸車手集團於103年12月15日11時40分以不詳方式匯入共同被告簡浩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復由同案被告簡浩翔於10
3年12月16日提領並支出機房庶務費用後所餘之款項,業經同案被告謝仁傑、簡浩翔供述在卷【見警一卷第6頁至第7頁、第24頁、第69頁、第70頁、聲羈卷第112頁、偵四卷第
186頁、偵六卷第30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1807號函及檢附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73頁至第76頁】,而堪認定,惟依前所述,本件被告及謝仁傑等人所犯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中,僅編號3、17、76所示犯行既遂,而其中編號17之被害人係於103年12月16日匯款,當與該筆於103年12月15日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款項無關,至附表三編號3、76所示犯行之詐欺時間固先於該筆款項匯入時間,然依卷附之系爭機房業績日報表所示,渠等自
103年12月12日至15日共計詐得人民幣111200元,換算新臺幣約50幾萬元,則車手集團所匯入之10萬元款項顯低於同案被告謝仁傑所得朋分之詐欺總金額,故該筆由車手集團所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款項是否包含附表三編號3、76所示犯行之詐得款已非無疑,再參以同案被告謝仁傑於審理時供稱對該筆款項是否包含上揭詐得款項並不清楚【見原審二卷第
175頁】,故依卷內證據尚難認該筆扣案款與附表三編號3、76所示犯行之詐得款相關,依此以論,扣案之附表五編號
9所示之現金新臺幣44,600元依卷內證據尚不足認與被告所犯之本件犯行相關,是不於本案宣告沒收。又被告否認有因參與本件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而取得相關報酬【見警二卷第417頁、第430頁】,故難認被告有因為本件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而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於本件被告所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不法利得,附此說明。
㈢末按修正之刑法就沒收之性質定性為獨立的法律效果,非刑
罰,爰於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款之沒收刪除,而移至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故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附表一各罪主文所宣告沒收之物,應併執行之,特此敘明。
四、上訴駁回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上開犯行應論以接續犯,非數罪分論併罰;被告坦承犯行,因一時失慮參與詐欺犯罪集團固屬不該,惟參與之時間尚短,且多屬未遂階段,擔任角色可替代性高,非核心成員,原判決量刑過重,顯有法重情輕之情狀,請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減輕並從輕量刑云云。
(二)惟按接續犯乃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又刑法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後,除具有複次行為外觀之接續犯、集合犯仍為一罪評價外,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行為一罪一罰之原則予以論處。而詐欺取財之犯罪,本質上並非必然具有複次性,立法者亦無兼包含攝、聚多成一之擬制意思,社會通念尤難容忍一再違犯。本件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從事附表三詐欺犯行雖時間接近,但各次犯行均可區分,且被害人不同,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予以一罪一罰,始符合法律修正廢止連續犯之本旨。被告辯稱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自無足取。
(三)原判決就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情節、犯罪分工、所擔任之角色、參與犯罪時間長短、詐騙所得金額,被害人數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之科刑量刑基礎,已於理由內具體說明,業如前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受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本院審核前開各量刑事由,認為原審對被告所量處之刑及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之情事,上訴意旨所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既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上顯然輕重失衡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即不得遽指原審量刑不當或違法。
(四)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查被告本案犯行係為圖自己不法私利,行為態樣影響他人財產權甚鉅,且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之不法犯行廣為社會大眾所非難,被告之犯行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難認犯罪之情狀有何顯可憫恕之處,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五)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被告上開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曾允志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被告姓名│犯罪事實│主文、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刑││號│││││├─┼────┼────────┼──────────────┼────────┤│1│甲○○│附表三編號1、2│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肆年捌月││││、4至16、18至75│未遂罪,共柒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三編號3、17│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76│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編│姓名│代號│依參與詐欺時間分組│分工項目││號││├─────────┤│││││A組103.12.10以前││││││B組103.12.11起││││││C組103.12.12起││││││D組103.12.15起││││││E組103.12.15中午起││├─┼───┼─────┼─────────┼─────────┤│1│謝仁傑│仁傑、杰│103年12月10日以前│主嫌、金主、架設網││││├─────────┤路│││││(A)││├─┼───┼─────┼─────────┼─────────┤│2│ 簡浩祥 │peter、猴│103年12月10日以前│申辦網路、二線、採││││├─────────┤買、機房內庶務│││││(A)││├─┼───┼─────┼─────────┼─────────┤│3│李泳鋐│熊、鼠│103年12月12日│電信設備設定者(維││││├─────────┤護網路設備)、二線│││││(C)││├─┼───┼─────┼─────────┼─────────┤│4│謝忠穎│龍│103年12月10日以前│採買、架設網路、二││││├─────────┤線│││││(A)││├─┼───┼─────┼─────────┼─────────┤│5│林嘉玲│莎│103年12月10日以前│會計(紀錄機房詐欺││││├─────────┤開銷)、一線│││││(A)││├─┼───┼─────┼─────────┼─────────┤│6│鐘啟恩│鴻│103年12月11日│二線││││├─────────┤│││││(B)││├─┼───┼─────┼─────────┼─────────┤│7│郭俊揮│文│103年12月11日│二線││││├─────────┤│││││(B)││├─┼───┼─────┼─────────┼─────────┤│8│陳柏晉│俊│103年12月11日│二線││││├─────────┤│││││(B)││├─┼───┼─────┼─────────┼─────────┤│9│徐家慶│家、權│103年12月11日│二線││││├─────────┤│││││(B)││├─┼───┼─────┼─────────┼─────────┤│10│顏毅盛│倫│103年12月14日到達│二線│││││,同年月15日始為詐││││││欺犯行│││││├─────────┤│││││(D)││├─┼───┼─────┼─────────┼─────────┤│11│孫宇彤│宇│103年12月11日│一線││││├─────────┤│││││(B)││├─┼───┼─────┼─────────┼─────────┤│12│ 杜健宏 │宏│103年12月15日中午││││││(E)││├─┼───┼─────┼─────────┼─────────┤│13│陳建銘│燦│103年12月11日│一線││││├─────────┤│││││(B)││├─┼───┼─────┼─────────┼─────────┤│14│陳崇育│八│103年12月11日│一線││││├─────────┤│││││(B)││├─┼───┼─────┼─────────┼─────────┤│15│余明雄│寶│103年12月14日到達│一線│││││,同年月15日始為詐││││││欺犯行│││││├─────────┤│││││(D)││├─┼───┼─────┼─────────┼─────────┤│16│熊勇亦│偉│103年12月14日到達│一線│││││,同年月15日始為詐││││││欺犯行│││││├─────────┤│││││(D)││├─┼───┼─────┼─────────┼─────────┤│17│鐘俊傑│傑│103年12月15日中午│一線││││├─────────┤│││││(E)││├─┼───┼─────┼─────────┼─────────┤│18│沈湘珉│蝦│103年12月11日│一線││││├─────────┤│││││(B)││├─┼───┼─────┼─────────┼─────────┤│19│林溫欽│迷│103年12月11日│一線││││├─────────┤│││││(B)││├─┼───┼─────┼─────────┼─────────┤│20│甲○○│倉│103年12月11日│一線│││(原名│├─────────┤│││ 謝金昌 ││(B)││││)││││├─┼───┼─────┼─────────┼─────────┤│21│陳靜姿│靜│103年12月11日│一線││││├─────────┤│││││(B)││├─┼───┼─────┼─────────┼─────────┤│22│孫維辰│村│103年12月15日中午│一線││││├─────────┤│││││(E)││├─┼───┼─────┼─────────┼─────────┤│23│林燕萍│熙│103年12月11日│一線││││├─────────┤│││││(B)││├─┼───┼─────┼─────────┼─────────┤│24│張○誠│誠│103年12月11日│一線│└─┴───┴─────┴─────────┴─────────┘附表三(詐騙日期、被害人及詐騙所得全部金額一覽表)┌───┬──────┬─────┬──────┬────┬────────────┬────────┬───────────┐│編號│商城名稱│被害人姓名│行動電話│省分城市│住址│撥打時間│共犯範圍││(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有理 美麗 說│ 張鑫 │00000000000│北京市│北京市○○區○○○○○路│0000-00-0000:39│附表二編號A、B、C組、││(73)│││││2號華北電力大學│:58(通聯E)│張○誠│├───┼──────┼─────┼──────┼────┼────────────┼────────┼───────────┤│2│有理美麗說│ 王嘉薏 │00000000000│上海市○○○市○○區○○路○○○弄5│0000-00-0000:4│附表二編號A、B、C組、││(74)│││││3號404室│6:01(通聯E)│張○誠│├───┼──────┼─────┼──────┼────┼────────────┼────────┼───────────┤│3│有理美麗說│羅地紅│00000000000│新疆省│新疆省伊寧市伊寧縣 蘇碧怡 │2014/12/1316:5│附表二編號A、B、C組││(75)│││││小區3棟7門602│0:54(通聯A)│(詐欺所得人民幣4900元)││││││││││├───┼──────┼─────┼──────┼────┼────────────┼────────┼───────────┤│4│有理美麗說│於桐│00000000000│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市○○街│2014/12/1319:4│附表二編號A、B、C組││(45)│││││點四樓四號樓201│1:44(通聯A)及201│││││││││0-00-0000:58:25│││││││││(通聯C)││├───┼──────┼─────┼──────┼────┼────────────┼────────┼───────────┤│5│有理美麗說│ 遊芳 │00000000000│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經濟技術發展│2014/12/1319:5│附表二編號A、B、C組││(46)││○○○區○○○道○○○號│5:22(通聯A)││├───┼──────┼─────┼──────┼────┼────────────┼────────┼───────────┤│6│有理美麗說│ 王大膽 │00000000000│安徽省│安徽省芫湖市鏡湖區 萬公寓 │2014/12/1320:2│附表二編號A、B、C組││(47)││││││7:35(通聯A)││├───┼──────┼─────┼──────┼────┼────────────┼────────┼───────────┤│7│有理美麗說│ 楊嬋媛 │00000000000│四川省│四川省鄭洲市○○區○○路│0000-00-0000:33│附表二編號A、B、C組││(16)│││││55號│:02(通聯C)││├───┼──────┼─────┼──────┼────┼────────────┼────────┼───────────┤│8│有理美麗說│ 沈美玲 │00000000000│江蘇省│江蘇省常洲市武進區 夏溪西 │2014/12/1420:4│附表二編號A、B、C組││(18)│││││路87號亮點會所│3:15(通聯C)││├───┼──────┼─────┼──────┼────┼────────────┼────────┼───────────┤│9│有理美麗說│ 肖捷 │00000000000│江西省│江西省吉安市吉洲區中心人│0000-00-0000:20│附表二編號A、B、C組││(21)│││││民醫院住院部│:43(通聯B)││├───┼──────┼─────┼──────┼────┼────────────┼────────┼───────────┤│10│有理美麗說│ 洪蒙瑤 │00000000000│浙江省│浙江省台洲市溫嶺市橫湖中│2014/12/1414:4│附表二編號A、B、C組││(48)│││││路158號│4:22(編號C)││├───┼──────┼─────┼──────┼────┼────────────┼────────┼───────────┤│11│有理美麗說│ 張婷 │00000000000│江蘇省│江蘇省蘇洲市吳江市同裡鎮│2014/12/1418:4│附表二編號A、B、C組││(52)│││││田庫村吳江上海 蔡同德 中藥│9:18通聯C)││││││││有限公司│││├───┼──────┼─────┼──────┼────┼────────────┼────────┼───────────┤│12│有理美麗說│ 毛憶鳳 │00000000000│上海市│上海市金山區楓鎮 星村 毛家 │2014/12/1415:3│附表二編號A、B、C組││(53)│││││3組3074號│7:55(通聯B)│││││││││(原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15:37:05│││││││││)││├───┼──────┼─────┼──────┼────┼────────────┼────────┼───────────┤│13│有理美麗說│ 馮琦瑤 │00000000000│浙江省│浙江省嘉興市○○縣○○路│0000-00-0000:36│附表二編號A、B、C組││(54)│││││卡森廣場106號│:36(通聯C)││├───┼──────┼─────┼──────┼────┼────────────┼────────┼───────────┤│14│有理美麗說│妙雨辰│00000000000│遼寧省│遼寧省瀋陽市○○區○○街│2014/12/1516:2│附表二編號A、B、C、D、││(1)│││││23-83-4-2│0:17(通聯B)│E組、張│││││││││○誠│├───┼──────┼─────┼──────┼────┼────────────┼────────┼───────────┤│15│有理美麗說│ 張彩琴 │00000000000│湖北省│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武漢東│2014/12/1515:07│附表二編號A、B、C、D、││(2)│││││湖高新技藝發展區佛祖嶺社│:23(通聯C)│E組、張│││││││區B區│(原起訴書附表三│○誠││││││││誤載為15:40:31│││││││││)││├───┼──────┼─────┼──────┼────┼────────────┼────────┼───────────┤│16│有理美麗說│ 王立媛 │00000000000│河北省│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 光明西 │2014/12/1515:3│附表二編號A、B、C、D、││(3)│││││道江南水郡小區物業客服中│6:53(通聯B)及201│E組、張│││││││心│0-00-0000:15:05│○誠││││││││(通聯C)││├───┼──────┼─────┼──────┼────┼────────────┼────────┼───────────┤│17│有理美麗說│許朝俠│00000000000│上海市│上海市青埔區華新鎮 華徐公 │0000-00-0000:39│附表二編號A、B、C、D、││(4)│││││路3029弄28號│:30(通聯B)及2014│E組、張○誠││││││││-12-1609:45:24(│(詐欺所得人民幣600元)││││││││通聯C)││├───┼──────┼─────┼──────┼────┼────────────┼────────┼───────────┤│18│有理美麗說│ 王婷 │00000000000│北京市│北京市○○區○○○○路11│0000-00-0000:44│附表二編號A、B、C、D、││(5)│││││號│:45(通聯C)│E組、張│││││││││○誠│├───┼──────┼─────┼──────┼────┼────────────┼────────┼───────────┤│19│有理美麗說│ 汪德華 │00000000000│四川省│四川省巴中市○○區○○路│0000-00-0000:18│附表二編號A、B、C、D、││(6)│││││西段224號│:50(通聯C)│E組、張│││││││││○誠│├───┼──────┼─────┼──────┼────┼────────────┼────────┼───────────┤│20│有理美麗說│ 刁飛雪 │00000000000│山東省│山東省青島市菜西市威海中│0000-00-0000:11│附表二編號A、B、C、D、││(7)│││││ 路夢望王路 西段224號│:05(通聯C)│E組、張│││││││││○誠│├───┼──────┼─────┼──────┼────┼────────────┼────────┼───────────┤│21│有理美麗說│ 許楠 │00000000000│江蘇省│江蘇省徐洲市鄭洲市 宏大財 │2014/12/1517:24│附表二編號A、B、C、D、││(8)│││││富中心龍鳳翔壁 迪賽尼斯英 │:12(通聯B)及2014│E組、張│││││││文門頭│-12-1517:01:02(│○誠││││││││通聯C)││├───┼──────┼─────┼──────┼────┼────────────┼────────┼───────────┤│22│有理美麗說│ 靳雲霞 │00000000000│甘肅省│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洲市迭│2014/12/1517:1│附表二編號A、B、C、D、││(9)│││││部縣卡埧鄉安子溝林場│2:38(通聯B)及201│E組、張││││││││0-00-0000:30:30│○誠││││││││(通聯C)及2014-12│││││││││-1517:15:45(通│││││││││聯G)││├───┼──────┼─────┼──────┼────┼────────────┼────────┼───────────┤│23│有理美麗說│ 殷博文 │00000000000│陝西省│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東郊十│0000-00-0000:17│附表二編號A、B、C、D、││(10)│││││裡舖眾森木業有限公司│:58(編號B)及2014│E組、張││││││││-12-1517:44:29(│○誠││││││││通聯C)││├───┼──────┼─────┼──────┼────┼────────────┼────────┼───────────┤│24│有理美麗說│ 崔偉忠 │00000000000│山東省│山東省煙台市○○區○○路│0000-00-0000:32│附表二編號A、B、C、D、││(11)│││││198號│:47(通聯B)及2014│E組、張││││││││-12-1518:52:21(│○誠││││││││通聯C)││├───┼──────┼─────┼──────┼────┼────────────┼────────┼───────────┤│25│有理美麗說│ 張靜 │00000000000│山西省│山西省太原市○○區○○路│0000-00-0000:14│附表二編號A、B、C、D、││(12)│││││92號山西大學│:59(通聯C)│E組、張│││││││││○誠│├───┼──────┼─────┼──────┼────┼────────────┼────────┼───────────┤│26│有理美麗說│ 徐夢傑 │00000000000│安徽省│安徽省審陽市潁洲區審陽技│0000-00-0000:44│附表二編號A、B、C、D、││(13)│││││術學院│:54(通聯C)│E組、張│││││││││○誠│├───┼──────┼─────┼──────┼────┼────────────┼────────┼───────────┤│27│有理美麗說│ 陳海岩 │00000000000│山東省│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工業南│0000-00-0000:43│附表二編號A、B、C、D、││(14)│││││路68號│:40(通聯C)│E組、張│││││││││○誠│├───┼──────┼─────┼──────┼────┼────────────┼────────┼───────────┤│28│有理美麗說│ 李容 │00000000000│陝西省│陝西省寶雞市龍縣儒林巷大│0000-00-0000:28│附表二編號A、B、C、D、││(15)│││││槐樹君悅酒樓後面五樓│:05(通聯C)│E組、張│││││││││○誠│├───┼──────┼─────┼──────┼────┼────────────┼────────┼───────────┤│29│有理美麗說│ 張曉凡 │00000000000│上海市○○○市○○區○○路○○○弄6│0000-00-0000:48│附表二編號A、B、C、D、││(17)│││││9號│:06(通聯C)│E組、張│││││││││○誠│├───┼──────┼─────┼──────┼────┼────────────┼────────┼───────────┤│30│有理美麗說│ 薛丹丹 │00000000000│陝西省│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 長安北 │2014/12/1509:2│附表二編號A、B、C、D組││(19)│││││路南門國際B座│4:43(通聯C)及201│、張○誠││││││││0-00-0000:15:38│││││││││(通聯G)││├───┼──────┼─────┼──────┼────┼────────────┼────────┼───────────┤│31│有理美麗說│ 楊翠 │00000000000│陝西省│陝西省榆陽區二街盟市巷北│0000-00-0000:02│附表二編號A、B、C、D、││(20)│││││方醫院東院中藥房│:35(通聯C)│E組、張│││││││││○誠│├───┼──────┼─────┼──────┼────┼────────────┼────────┼───────────┤│32│有理美麗說│ 周雙艷 │00000000000│陝西省│陝西省西安市其他區高新區│0000-00-0000:39│附表二編號A、B、C、D、││(22)│││││科技路小區新科大廈│:57(通聯B)及2014│E組、張││││││││-12-1522:05:58(│○誠││││││││通聯D)││├───┼──────┼─────┼──────┼────┼────────────┼────────┼───────────┤│33│有理美麗說│ 彭苗 │00000000000│浙江省│浙江省寧波市○○區○○路│0000-00-0000:06│附表二編號A、B、C、D、││(23)│││││東方商務中心1號1214室│:25(通聯B)及2014│E組、張││││││││-12-1517:26:29(│○誠││││││││通聯C)││├───┼──────┼─────┼──────┼────┼────────────┼────────┼───────────┤│34│有理美麗說│ 王曉婷 │00000000000│湖北省│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華中科│0000-00-0000:49│附表二編號A、B、C、D、││(24)│││││技大學附屬幼兒園│:39(通聯B)及2014│E組、張││││││││-12-1520:01:12(│○誠││││││││通聯C)││├───┼──────┼─────┼──────┼────┼────────────┼────────┼───────────┤│35│有理美麗說│ 王慧慧 │00000000000│北京市○○○市○○區○○○路○○號│0000-00-0000:43│附表二編號A、B、C、D、││(25)││││││:59(通聯C)│E組、張│││││││││○誠│├───┼──────┼─────┼──────┼────┼────────────┼────────┼───────────┤│36│有理美麗說│ 華亞婷 │00000000000│遼寧省│遼寧省審陽市○○區○○路│0000-00-0000:53│附表二編號A、B、C、D、││(26)│││││188號東興高級中學│:00(通聯C)│E組、張│││││││││○誠│├───┼──────┼─────┼──────┼────┼────────────┼────────┼───────────┤│37│有理美麗說│萬力│00000000000│廣東省│廣東省深圳市○○區○○街│0000-00-0000:09│附表二編號A、B、C、D、││(27)│││││175號│:34(通聯C)│E組、張│││││││││○誠│├───┼──────┼─────┼──────┼────┼────────────┼────────┼───────────┤│38│有理美麗說│ 唐宗億 │00000000000│江西省│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 林蔭東 │0000-00-0000:27│附表二編號A、B、C、D、││(28)│││││路林都花苑三單元602│:16(通聯D)│E組、張│││││││││○誠│├───┼──────┼─────┼──────┼────┼────────────┼────────┼───────────┤│39│有理美麗說│ 張小二 │00000000000│上海市○○○市○○區○○路○○○○弄│0000-00-0000:55│附表二編號A、B、C、D、││(29)│││││88之34號502室│:47(通聯D)│E組、張│││││││││○誠│├───┼──────┼─────┼──────┼────┼────────────┼────────┼───────────┤│40│有理美麗說│ 梁成長 │00000000000│廣東省│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潮漣大│0000-00-0000:18│附表二編號A、B、C、D、││(30)│││││道6號江門職業技術學校│:22(通聯C)│E組、張│││││││││○誠│├───┼──────┼─────┼──────┼────┼────────────┼────────┼───────────┤│41│有理美麗說│ 梁靜敏 │00000000000│廣東省│廣東省中山市東風鎮廣龍二│0000-00-0000:16│附表二編號A、B、C、D、││(31)│││││街15號│:02(通聯C)│E組、張│││││││││○誠│├───┼──────┼─────┼──────┼────┼────────────┼────────┼───────────┤│42│有理美麗說│ 周素華 │00000000000│貴州省│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0000-00-0000:45│附表二編號A、B、C、D、││(32)│││││洲市惠水縣漣江南 路仁愛 醫│:08(通聯B)及2014│E組、張│││││││院│-12-1516:52:37(│○誠││││││││通聯C)││├───┼──────┼─────┼──────┼────┼────────────┼────────┼───────────┤│43│有理美麗說│任遠程│00000000000│湖南省│湖南省長沙市○區○○路10│0000-00-0000:59│附表二編號A、B、C、D、││(33)│││││6號│:25(通聯C)│E組、張│││││││││○誠│├───┼──────┼─────┼──────┼────┼────────────┼────────┼───────────┤│44│有理美麗說│ 楊秀蘭 │00000000000│湖南省│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岩塔│0000-00-0000:54│附表二編號A、B、C、D、││(34)│││││市場內釀油批發│:33(通聯C)及2014│E組、張││││││││-12-1519:39:55(│○誠││││││││通聯G)││├───┼──────┼─────┼──────┼────┼────────────┼────────┼───────────┤│45│有理美麗說│ 高秀敏 │00000000000│河北省│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學苑│2014/12/1515:5│附表二編號A、B、C、D、││(35)│││││路東頭格力宿舍│1:58(通聯C)│E組、張│││││││││○誠│├───┼──────┼─────┼──────┼────┼────────────┼────────┼───────────┤│46│有理美麗說│ 薛苗苗 │00000000000│河北省│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陽眷鎮│0000-00-0000:53│附表二編號A、B、C、D、││(36)│││││古道渠村│:12(通聯C)│E組、張│││││││││○誠│├───┼──────┼─────┼──────┼────┼────────────┼────────┼───────────┤│47│有理美麗說│ 孫甜甜 │00000000000│河南省│河南省鄭洲市○○路○○○號│0000-00-0000:42│附表二編號A、B、C、D、││(37)│││││鄭洲大學│:19(通聯C)│E組、張│││││││││○誠│├───┼──────┼─────┼──────┼────┼────────────┼────────┼───────────┤│48│有理美麗說│ 孫楠 │00000000000│河北省│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保定市│0000-00-0000:04│附表二編號A、B、C、D、││(38)│││││天鵝中路容大商務中心329│:25(編號B)及2014│E組、張││││││││-12-1516:08:38(│○誠││││││││編號C)││├───┼──────┼─────┼──────┼────┼────────────┼────────┼───────────┤│49│有理美麗說│ 吳爽 │00000000000│貴州省│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開發區│0000-00-0000:47│附表二編號A、B、C、D、││(39)│││││玉龍路玉龍醫院│:06(通聯C)及2014│E組、張││││││││-12-1517:46:00(│○誠││││││││通聯G)││├───┼──────┼─────┼──────┼────┼────────────┼────────┼───────────┤│50│有理美麗說│ 王菲 │00000000000│雲南省│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雲南師│0000-00-0000:53│附表二編號A、B、C、D、││(40)│││││範商學院海源校區│:28(通聯C)│E組、張│││││││││○誠│├───┼──────┼─────┼──────┼────┼────────────┼────────┼───────────┤│51│有理美麗說│ 張夢軒 │00000000000│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四川師│0000-00-0000:57│附表二編號A、B、C、D、││(41)│││││範大學獅子山校區│:35(通聯B)及2014│E組、張││││││││-12-1520:13:37(│○誠││││││││通聯C)││├───┼──────┼─────┼──────┼────┼────────────┼────────┼───────────┤│52│有理美麗說│ 龔情墨 │00000000000│山東省│山東省煙台市○○區○○路│0000-00-0000:10│附表二編號A、B、C、D、││(42)│││││198號 魯東 大學│:50(通聯C)│E組、張│││││││││○誠│├───┼──────┼─────┼──────┼────┼────────────┼────────┼───────────┤│53│有理美麗說│於雙│00000000000│遼寧省│遼寧省審陽市皇姑區黃河南│0000-00-0000:35│附表二編號A、B、C、D、││(43)│││││大街遼寧大廈吉春日本料理│:03(通聯C)│E組、張│││││││105號││○誠│├───┼──────┼─────┼──────┼────┼────────────┼────────┼───────────┤│54│有理美麗說│ 徐少貞 │00000000000│福建省│福建省泉洲市豐津區黎明大│0000-00-0000:05│附表二編號A、B、C、D、││(44)│││││學│:32(通聯B)│E組、張│││││││││○誠│├───┼──────┼─────┼──────┼────┼────────────┼────────┼───────────┤│55│有理美麗說│ 林櫻 │00000000000│廣東省│廣東省潮洲市湖安縣庵埠鎮│0000-00-0000:05│附表二編號A、B、C、D、││(49)│││││硯前新村硯南路8號│:03(通聯C)│E組、張│││││││││○誠│├───┼──────┼─────┼──────┼────┼────────────┼────────┼───────────┤│56│有理美麗說│ 張海燕 │00000000000│內蒙古│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豐│0000-00-0000:44│附表二編號A、B、C、D、││(50)│││││鎮市醫院│:06(通聯C)│E組、張│││││││││○誠│├───┼──────┼─────┼──────┼────┼────────────┼────────┼───────────┤│57│有理美麗說│ 周怡杏 │00000000000│廣東省│廣東○○○區○○○路○○號│0000-00-0000:55│附表二編號A、B、C、D、││(51)││││││:01(通聯C)│E組、張│││││││││○誠│├───┼──────┼─────┼──────┼────┼────────────┼────────┼───────────┤│58│國際媽咪│ 郝潔 │00000000000│新疆省│鯉魚山路18號鯉魚山 花園小 │2014/12/1516:1│附表二編號A、B、C、D、││(55)│││││區5-2-101│5:33(通聯B)│E組、張│││││││││○誠│├───┼──────┼─────┼──────┼────┼────────────┼────────┼───────────┤│59│國際媽咪│ 王東 │00000000000│湖北省│仙桃大道特1號檢察院宿舍│0000-00-0000:12│附表二編號A、B、C、D、││(56)││││││:06(通聯B)│E組、張│││││││││○誠│├───┼──────┼─────┼──────┼────┼────────────┼────────┼───────────┤│60│國際媽咪│ 範坤榮 │00000000000│安徽省│南二環路3818號萬達廣場7│0000-00-0000:42│附表二編號A、B、C、D、││(57)│││││號公寓樓1209室│:28(通聯C)│E組、張│││││││││○誠│├───┼──────┼─────┼──────┼────┼────────────┼────────┼───────────┤│61│國際媽咪│ 金燕 │00000000000│上海市○○○鎮○○路○○○弄○○號602│0000-00-0000:26│附表二編號A、B、C、D、││(58)│││││室│:55(通聯C)│E組、張│││││││││○誠│├───┼──────┼─────┼──────┼────┼────────────┼────────┼───────────┤│62│國際媽咪│ 夏丹 │00000000000│遼寧省│雲峰街北四路地鐵口春城小│0000-00-0000:45│附表二編號A、B、C、D、││(59)│││││院26-1號樓2-6-1│:02(通聯C)│E組、張│││││││││○誠│├───┼──────┼─────┼──────┼────┼────────────┼────────┼───────────┤│63│美麗說有理│ 王秀 │00000000000│廣東省│廣東省深圳市○○區○○路│0000-00-0000:06│附表二編號A、B、C、D、││(60)│││││4028號太平洋商貿大廈A座1│:58(編號C)│E組、張│││││││3樓││○誠│├───┼──────┼─────┼──────┼────┼────────────┼────────┼───────────┤│64│美麗說有理│ 楊文麗 │00000000000│浙江省│浙江省溫州市東清市柳市鎮│0000-00-0000:00│附表二編號A、B、C、D、││(61)│││││正泰物流中心│:54(通聯C)│E組、張│││││││││○誠│├───┼──────┼─────┼──────┼────┼────────────┼────────┼───────────┤│65│美麗說有理│ 左昕 │00000000000│湖北省│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臨江大│0000-00-0000:57│附表二編號A、B、C、D、││(62)│││││道35號北京華聯(後門收貨│:01(通聯G)│E組、張│││││││口)││○誠│├───┼──────┼─────┼──────┼────┼────────────┼────────┼───────────┤│66│美麗說有理│ 郭娜娜 │00000000000│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普安區鼓山鎮│0000-00-0000:20│附表二編號A、B、C、D、││(63)│││││牛山村78│:37(通聯G)│E組、張│││││││││○誠│├───┼──────┼─────┼──────┼────┼────────────┼────────┼───────────┤│67│美麗說有理│ 鄧煥 │00000000000│遼寧省│遼寧省大連市○○區○○路│0000-00-0000:01│附表二編號A、B、C、D、││(64)│││││60號富麗華商場一層 薩巴蒂 │:44(通聯B)│E組、張│││││││尼專櫃││○誠│├───┼──────┼─────┼──────┼────┼────────────┼────────┼───────────┤│68│美麗說有理│ 謝彬彬 │00000000000│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北石三│0000-00-0000:49│附表二編號A、B、C、D、││(65)│││││ 江豪苑 1號樓2011室│:03(通聯G)│E組、張│││││││││○誠│├───┼──────┼─────┼──────┼────┼────────────┼────────┼───────────┤│69│美麗說有理│ 李麗嬌 │00000000000│河南省│河南省三門峽市靈寶市陽平│0000-00-0000:32│附表二編號A、B、C、D、││(66)│││││鎮│:47(通聯C)│E組、張│││││││││○誠│├───┼──────┼─────┼──────┼────┼────────────┼────────┼───────────┤│70│美麗說有理│ 劉月雲 │00000000000│海南省│海南省海口市○○區○○路│0000-00-0000:38│附表二編號A、B、C、D、││(67)│││││藍天雨城三樓 亨立肥牛 │:55(通聯C)│E組、張│││││││││○誠│├───┼──────┼─────┼──────┼────┼────────────┼────────┼───────────┤│71│美麗說有理│ 朱翠萍 │00000000000│江蘇省│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羅溪鎮│0000-00-0000:01│附表二編號A、B、C、D、││(68)│││││空港工業園 旺財路 10號│:23(通聯B)│E組、張│││││││││○誠│├───┼──────┼─────┼──────┼────┼────────────┼────────┼───────────┤│72│美麗說有理│ 郝鳳冕 │00000000000│河南省│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航│0000-00-0000:19│附表二編號A、B、C、D、││(69)│││││海東路豫英路交叉口鄭州旅│:11(通聯B)│E組、張│││││││遊學院││○誠│├───┼──────┼─────┼──────┼────┼────────────┼────────┼───────────┤│73│美麗說有理│ 包苡杭 │00000000000│吉林省│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高新技│0000-00-0000:29│附表二編號A、B、C、D、││(70)│││││○○○區○○路長春建築學│:52(通聯C)│E組、張│││││││院1519號││○誠│├───┼──────┼─────┼──────┼────┼────────────┼────────┼───────────┤│74│美麗說有理│ 周玉珍 │00000000000│廣東省│廣東省東莞市沙田鎮先鋒工│0000-00-0000:53│附表二編號A、B、C、D、││(71)│││││業區加隆紙塑包裝有限公司│:50(通聯B)│E組、張│││││││││○誠│├───┼──────┼─────┼──────┼────┼────────────┼────────┼───────────┤│75│美麗說有理│ 王梓瑾 │00000000000│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華陽鎮│0000-00-0000:19│附表二編號A、B、C、D、││(72)│││││四川文化產業聯業學院│:27(通聯C)│E組、張│││││││││○誠│├───┼──────┼─────┼──────┼────┼────────────┼────────┼───────────┤│76│有理美麗說│蔡婷婷│00000000000│北京市│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克山線│2014/12/1320:52│附表二編號A、B、C、D組││(76)│││││河北鄉新啟村5組│:56(通聯A)及2014│(原起訴書論罪科刑欄漏││││││││-12-1321:09:20(│載D組)、張○誠││││││││通聯G)及2014-12-│(詐欺所得人民幣1700元)││││││││1510:57:03(通聯│││││││││C)││└───┴──────┴─────┴──────┴────┴────────────┴────────┴───────────┘(註記:通聯A、B、C、D、E、F、G分別指被告電腦存取名稱為「安琪拉」、「99500」、「大三元(雙喜)」、「天天」、「自改號資料」、「設定」、「 瑪莎拉蒂 」,實則為「安琪拉」、「神腦國際」、「大三元」、「天天」、「29度C」、「遠傳」、「瑪莎拉蒂」之不同系統商之通聯紀錄」)附表四警方於103年12月16日12時30分許,對系爭機房執行搜索時,所扣得且應予宣告沒收之物┌─┬───────┬───┬────────────────────┐│編│扣案物名稱│總數量│員警查扣時記載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之數量、位│││││置及出處││號││├─────┬──────────────┤││││數量│位置及編號(警二卷頁碼)│├─┼───────┼───┼─────┼──────────────┤│1│無線電│8臺│7臺│2樓主控室編號1(第526頁)││││├─────┼──────────────┤││││1臺│3樓前間編號3(第537頁)│├─┼───────┼───┼─────┼──────────────┤│2│電話匝道器│20臺│11臺│2樓主控室編號2(第526頁)││││├─────┼──────────────┤││││3臺│3樓前間編號2(第538頁)││││├─────┼──────────────┤││││2臺│3樓後間編號1(第539頁)││││├─────┼──────────────┤││││2臺│4樓前房間編號2(第540頁)││││├─────┼──────────────┤││││2臺│4樓後房間編號3(第540頁)│├─┼───────┼───┼─────┼──────────────┤│3│無線路由器│1臺│1臺│2樓主控室編號3(第526頁)│├─┼───────┼───┼─────┼──────────────┤│4│IP分享器│1臺│1臺│2樓主控室逼號4(第526頁)│├─┼───────┼───┼─────┼──────────────┤│5│無線電話分享器│1臺│1臺│3樓前間編號3(第538頁)│├─┼───────┼───┼─────┼──────────────┤│6│印表機│1臺│1臺│2樓主控室編號5(第526頁)│├─┼───────┼───┼─────┼──────────────┤│7│筆記型電腦│2臺│2臺│2樓主控室編號61(第526頁)│├─┼───────┼───┼─────┼──────────────┤│8│轉單│22張│20張│2樓主控室編號8(第526頁)││││├─────┼──────────────┤││││2張│3樓前間編號5(第538頁)│├─┼───────┼───┼─────┼──────────────┤│9│績效白板│2個│2個│2樓主控室編號9(第526頁)│├─┼───────┼───┼─────┼──────────────┤│10│詐騙機房規章│1張│1張│2樓主控室編號10(第526頁)│├─┼───────┼───┼─────┼──────────────┤│11│系統商帳冊│3本│3本│2樓主控室編號11(第527頁)│├─┼───────┼───┼─────┼──────────────┤│12│錄音機│5臺│5臺│2樓主控室編號12(第527頁)│├─┼───────┼───┼─────┼──────────────┤│13│室內電話│22臺│1臺│2樓編號1(第528頁)││││├─────┼──────────────┤││││1臺│2樓編號2(第528頁)││││├─────┼──────────────┤││││1臺│2樓編號3(第528頁)││││├─────┼──────────────┤││││1臺│2樓編號4(第529頁)││││├─────┼──────────────┤││││1臺│2樓編號5(第529頁)││││├─────┼──────────────┤││││1臺│2樓編號6(第529頁)││││├─────┼──────────────┤││││1臺│2樓編號7(第530頁)││││├─────┼──────────────┤││││1臺│2樓編號8-1(第531頁)││││├─────┼──────────────┤││││1臺│2樓編號9-1(第532頁)││││├─────┼──────────────┤││││1臺│2樓編號10-1(第533頁)││││├─────┼──────────────┤││││1臺│2樓編號11-1(第534頁)││││├─────┼──────────────┤││││1臺│2樓編號12-1(第535頁)││││├─────┼──────────────┤││││3臺│3樓前間編號1(第538頁)││││├─────┼──────────────┤││││2臺│3樓後間編號1(第539頁)││││├─────┼──────────────┤││││3臺│4樓前房間編號1(第540頁)││││├─────┼──────────────┤││││2臺│4樓後房間編號1(第540頁)│├─┼───────┼───┼─────┼──────────────┤│14│教戰手冊│11本及│1本│2樓編號1-1(第528頁)││││18張├─────┼──────────────┤││││2本│2樓編號2-1(第528頁)││││├─────┼──────────────┤││││1本│2樓編號2-2(第528頁)││││├─────┼──────────────┤││││1本│2樓編號3-1(第528頁)││││├─────┼──────────────┤││││2張│2樓編號3-2(第528頁)││││├─────┼──────────────┤││││1本│2樓編號4-1(第529頁)││││├─────┼──────────────┤││││1張│2樓編號4-2(第529頁)││││├─────┼──────────────┤││││1本│2樓編號5-1(第529頁)││││├─────┼──────────────┤││││2張│2樓編號5-2(第529頁)││││├─────┼──────────────┤││││1本│2樓編號6-1(第529頁)││││├─────┼──────────────┤││││4張│2樓編號6-2(第529頁)││││├─────┼──────────────┤││││2張│2樓編號8-2(第531頁)││││├─────┼──────────────┤││││7張│2樓編號9-2(第532頁)││││├─────┼──────────────┤││││1本│2樓編號10-3(第533頁)││││├─────┼──────────────┤││││1本│2樓編號11-3(第534頁)││││├─────┼──────────────┤││││1本│2樓編號12-3(第535頁)│├─┼───────┼───┼─────┼──────────────┤│15│匯款流程│4張│4張│2樓編號7-2(第530頁)│├─┼───────┼───┼─────┼──────────────┤│16│被害人資料│1本及│1本│2樓主控室編號7(第526頁)││││9張├─────┼──────────────┤││││4張│2樓編號6-3(第530頁)││││├─────┼──────────────┤││││5張│2樓編號7-1(第530頁)│├─┼───────┼───┼─────┼──────────────┤│17│被害人個資│22張│6張│2樓編號1-2(第528頁)││││├─────┼──────────────┤││││3張│2樓編號2-3(第528頁)││││├─────┼──────────────┤││││7張│2樓編號3-3(第529頁)││││├─────┼──────────────┤││││6張│2樓編號4-3(第529頁)│├─┼───────┼───┼─────┼──────────────┤│18│筆記本(空白)│4本│1本│2樓編號8-3(第531頁)││││├─────┼──────────────┤││││1本│2樓編號10-4(第533頁)││││├─────┼──────────────┤││││1本│2樓編號11-4(第534頁)││││├─────┼──────────────┤││││1本│2樓編號12-4(第535頁)│├─┼───────┼───┼─────┼──────────────┤│19│客戶名單│29張│7張│2樓編號11-2(第535頁)││││├─────┼──────────────┤││││22張│2樓編號12-2(第535頁)│├─┼───────┼───┼─────┼──────────────┤│20│客戶資料│25張│25張│2樓編號10-2(第533頁)│├─┼───────┼───┼─────┼──────────────┤│21│租賃契約│1份│1份│車手便當編號1(第536頁)│├─┼───────┼───┼─────┼──────────────┤│22│數位視訊寬頻申│1份│1份│車手便當編號2(第537頁)│││裝書││││├─┼───────┼───┼─────┼──────────────┤│23│中國信託銀行帳│1張│1張│車手便當編號3(第537頁)│││戶提款卡││││├─┼───────┼───┼─────┼──────────────┤│24│詐騙機房記帳本│1本│1本│車手便當編號11(第537頁)│├─┼───────┼───┼─────┼──────────────┤│25│隨身碟│1支│1支│3樓前間編號6(第538頁)│├─┼───────┼───┼─────┼──────────────┤│26│行動電話│1支│1支│車手便當編號9(第536頁)│││(含0000000000││││││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237)││││└─┴───────┴───┴─────┴──────────────┘附表五警方於103年12月16日12時30分許,對系爭機房執行搜索時,所扣得且不予宣告沒收之物┌─┬──────────┬──────────────┬──────┐│編│扣案物名稱│員警查扣時記載於扣押物品目錄│所有人││號││位置、編號及警二卷出處││├─┼──────────┼──────────────┼──────┤│1│行動電話1支(含0921│2樓編號8-4(第531頁)│徐家慶│││091651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1支(含0976│車手便當編號10(第536頁)│簡浩翔││2│848310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1支(含│3樓前間編號7(第538頁)│謝仁傑││3│0000000000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2)│││├─┼──────────┼──────────────┼──────┤│4│提款卡1張(玉山銀行│車手便當編號5(第536頁)│簡浩翔│││帳號為00000000000000│││││146)│││├─┼──────────┼──────────────┼──────┤│5│提款卡1張(玉山銀行│車手便當編號6(第536頁)│簡浩翔│││帳號為00000000000000│││││1)│││├─┼──────────┼──────────────┼──────┤│6│提款卡1張(玉山銀行│車手便當編號7(第536頁)│簡浩翔│││帳號為0000000000000│││││)│││├─┼──────────┼──────────────┼──────┤│7│提款卡1張(郵局帳號│車手便當編號4(第536頁)│簡浩翔│││為0000000000000000)│││├─┼──────────┼──────────────┼──────┤│8│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編號1(第541頁)│謝仁傑│├─┼──────────┼──────────────┼──────┤│9│新臺幣44,600元│車手便當編號8(第536頁)│謝仁傑│└─┴──────────┴──────────────┴──────┘卷證對照表┌───────────────────────────────────┐│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八一字第1043707098號卷一,稱警一卷;││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八一字第1043707098號卷二,稱警二卷;││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46號卷一,稱偵一卷;││四、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46號卷二,稱偵二卷;││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46號卷三,稱偵三卷;││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46號卷四,稱偵四卷;││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46號卷五,稱偵五卷;││八、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46號卷六,稱偵六卷;││九、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46號卷七,稱偵七卷;││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33號卷,稱聲羈卷;││十一、原審105年度審訴字第1307號卷一,稱審訴一卷;││十二、原審105年度審訴字第1307號卷二,稱審訴二卷;││十三、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卷一,稱院一卷;││十四、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卷二,稱院二卷;││十五、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卷三,稱院三卷;││十六、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卷四,稱院四卷。││調卷部分:││十七、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少調字第1118號卷,稱少調一卷;││十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少調字第40號卷,稱少調二卷。││十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觀少輔字第65號卷,稱少輔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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