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92年度和審字第419、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開3罪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因96年減刑及定執行刑,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㈡又因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恐嚇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4年度簡上字第40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93年度簡字第558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94年度訴字第76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94年度易字第12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又因竊盜、強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69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開9罪,嗣因96年減刑及定執行刑,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15日確定;前述㈠㈡案件接續執行,合計刑期6年5月15日,於民國94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70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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