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阮承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俊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2萬8,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萬3,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