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駱文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薇 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被告 羅薇業 因原告對其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刑事庭108年度交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並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至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因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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