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46號聲請人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長霖 訴訟代理人 黃淑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表:
┌─┬─────────────────────────────────────┐│支│││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號││││(新台幣)││考│├─┼──────┼────┼───────┼──────┼────────┼─┤│1│大曜科技股份│永豐銀行│101年7月15日│14,931元│AE0000000││││有限公司│西盛分行│││││││ 陳姵伃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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