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7號聲請人 邱垂 在訴訟代理人 張珍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張國棟 │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101年6月30日│15,000元│ED五七三0四五│││1││行│││二││├─┼────┼─────────┼───────┼────────┼────────┼──┤│00│張國棟│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101年5月30日│15,000元│ED五七三0四五│││2││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