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暫字第11號聲請人 李佳娟 代理人 張維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二)提出相當證據釋明聲請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得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