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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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簡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8號聲請人A02上列聲請人因與A01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3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