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3,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