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1850號債權人 鄭勝元 債權人 劉耘青 債權人 黃玉英 債權人 黃照斌 債務人 楊謦維 債務人 劉益均 債務人 胡雯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勝元連帶清償美金壹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美金得按還款當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或以外匯清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耘青連帶清償美金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美金得按還款當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或以外匯清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玉英連帶清償美金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美金得按還款當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或以外匯清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照斌連帶清償美金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美金得按還款當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或以外匯清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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