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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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駿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何鳴展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及 詹壹竹 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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