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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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173號原告 李鎧鈞 被告 邱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11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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