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173號原告 李鎧鈞 被告 邱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11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