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江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井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