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79號原告圖馬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益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7,37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9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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