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附卷可稽,茲被告傳拘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參,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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