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96
1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並於民國97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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