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楊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內容第一項第二至五行關於「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零捌拾叁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零捌拾叁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