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沈弘祚 相對人即債務人廣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昭宇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裕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