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醒吾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將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即台北杭南郵局存證號碼000593)確實轉交相對人之之證明文件(如郵件領取簽收簿等)(由於聲請人所寄發之催繳函,依郵政回執所示,由聲請人代收,無法確認相對人是否有收受,故有補正之必要)。
二、如無法提出前項文件,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營運於「臺北市○○區○○○路○段○○○○號22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紀錄或其他足認其有實際營運之文件等)。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