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 張成合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成合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事由,合於前揭消債條例規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堪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