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林聰雄輔 助人 李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伶 、 簡煜仁 、 簡伊涔 、 簡艾芯 因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3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12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7,18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