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7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軒因犯竊盜及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就其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定應執行刑,而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就受刑人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請求將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併罰聲請狀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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