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徐國賢 訴訟代理人 方谷鏞 被告 謝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陸仟肆佰叁拾叁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41,344元/㎡×占用面積13.12㎡=3,166,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