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鴻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慶鴻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於民國
104年2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有竊盜案件,尚待執行有期徒刑5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同意先予執行,本院同意自104年3月19日起,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4年度執卯字第3210號案件先予執行,有該署104年度執卯字第321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既於前開案件中執行,即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且本案業經審結,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應自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