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59號),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
97年4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謹慎行事,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存摺、金融卡及其密碼資料如交予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竟仍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其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98年10月9日18時許,在臺北縣○○鎮○○路詳細地點不明之便利商店前,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將其先前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淡水分行所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1本、提款卡1張及密碼1份,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取得甲○○前開台新銀行淡水分行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果與其餘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98年10月2日某時,以「樂樂」之名上網與乙○○聯絡對話,並佯稱可與乙○○為性交易,但乙○○需繳交保證金等語,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98年10月10日16時33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4000元至甲○○前開台新銀行帳戶,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俟乙○○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㈢台新銀行函及附件之台新銀行淡水分行被告存款帳戶開戶資料及帳戶資金往來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足證。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查前開成年男子取得被告所提供之前開台新銀行淡水分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前開詐欺取財集團成員旋即先後向被害人乙○○詐欺取財,致被害人遭詐騙而將前揭金錢轉帳存入被告前開台新銀行淡水分行帳戶內,受有財產上損害,有如前述。前開成年男子等前開詐欺取財集團成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僅係提供交付前開台新銀行淡水分行帳戶供作前開成年人等前開詐欺取財集團成員之詐欺取財之存款帳戶工具使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且被告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予前開成年人之行為,核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查被告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4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本院衡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有前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本院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增加緝犯罪之困難,其行為殊屬不當,及被害人乙○○遭詐騙而匯入被告前開台新銀行淡水分行帳戶之金額為4000元,並被告尚未賠償被害人而未和解,再兼衡酌被告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可非難性較小,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