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告 薛明泉 訴訟代理人 薛亦勝
戴慕蘭 律師被告 黃曾金霞 訴訟代理人 黃天明 被告 林春貴
林春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