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務人日原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嘉雄 債務人 林吳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元貳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貳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REALTONLTD.前邀同相對人日原貿易有限公司、相對人林嘉雄、相對人林吳秀琴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案外人REALTONLTD.所簽立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為美金345,752.5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6.85%計算(以TAIFX六個月報價加年利率1.6%計算,民國112年3月25日TAIFX六個月報價為5.25%證三、證四),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案外人竟於112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利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美金299,652.2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日原貿易有限公司、相對人林嘉雄、相對人林吳秀琴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日原貿易有限公司、相對人林嘉雄、相對人林吳秀琴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