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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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43號
原告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樓之0
被告乙○○
(另案於臺北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