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 王新茹 被告 張麗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書記官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