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告 陳珮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勞紹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5,1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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