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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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49號聲請人 潘進明 代理人 謝依妏 利害關係人 謝潮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辦理被繼承人潘進明之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辦理被繼承人 潘清九 之遺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