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基小字第248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瓊玉
王又加 被告 黃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達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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