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松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8號),本院認有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松根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服用酒類已不能安全駕駛後,仍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上路,同日下午1時25分許,在上述路口與 莊永龍 駕駛之車號000-00號曳引車發生擦撞,其受傷送醫救治後,於同日下午2時27分許,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96mg/dl。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陳松根業 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死亡,有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102年7月30日北總蘇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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