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855號聲請人 王怡瑄 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998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 王文發 之繼承人,現因有繼承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進行中,聲請人為提出有利之證據,而須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998號卷宗等情,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本院執行命令函影本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