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代理人 林倩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徐豪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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